这样的例子在《易经》中是随时可以找到的。
应当指出的是,薛瑄在理学中恢复了荀子以来的理智主义传统,并在新的理论基础上作出了某些发展,为后来的王夫之等人的理性主义思想作了必要的理论准备。但是,在他的哲学中,力图克服前期理学中以内在体验、道德直觉为特征的思维方式,提出认识的客观性、对象性的问题,突出认识主体和理性的作用,并且开启了新的理性批判精神,这不仅是理学发展中的一个进步,而且是整个中国哲学发展中的进步。
[10] 薛瑄:《读书录》续四。薛瑄很重视对于心的操守和敬的工夫,并提出要维护朱子之心学[6],但是应该指出,他所说的心学,只是虚其心、存其心,专一其意志以穷理的意思,并不是心即理、心体即性那样的意思。[19] 薛瑄:《读书录》续四。所谓穷理,虽是以形而下的认知之心穷其形而上的性理,但最终必须是逆取式的本体认知,是一种内在的自我超越。这就意味着,人首先是一个物质的存在、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形而上的本体存在。
在实践上,他很推崇元朝的许衡,认为许衡真正践履了朱子之学,但在理论上,他和许衡并不代表同一个发展方向,而是开了一个新的方向。理学家所说的性理,并不包括认知理性,而是指道德理性,薛瑄也不例外。照他所说,真理的存在既然是客观的,人的认识以及所达到的境界也应是客观的。
这一点冯先生虽然论述不多,但是他已经注意到了。一般认为,冯友兰是新程朱一派的代表,这一点他本人也是承认的。这不仅因为,他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化、条理化的分析,因而更具有理性精神。在建立境界说的过程中,他也是从认识的意义上提出和讨论问题的。
可以看作是一种理性,但也不同于通常所说的理性。所谓才或习,就是指人的自然之性,即具有生物学意义。
四 这里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在和认识的关系问题。天地境界是就人和宇宙的关系说的,天地境界是人的最高的安身立命之地。西方哲学比较重视个人,其中有一派认为,人生来都是个体的人、自由的人,但社会压迫人的个性和自由,主张从社会的压迫中解放出来。[2] 这也是宋明理学所谓仁的境界。
他的解决办法就是重建儒家的人学形上学,这种人学形上学的真正核心,就是他的境界说。道德境界和功利境界中的人都有完全的自觉,二者的区别就仅仅在于为公还是为私。他这样做,是为了使他的境界说建立在理性知解的基础上,进而超越理性知解。按照他的体系,不是由德性主体下降到知性主体,由内圣开出外王,倒是由知性主体进到德性主体,再由内圣开出外王。
另方面,它具有宗教意义,是一种超社会的宗教精神。人,他不仅是生物的人,而且是个体的人,所谓功利境界就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一种自觉。
人对于宇宙人生在某种程度上所有底觉解,因此,宇宙人生对于人所有底某种不同底意义,即构成所有底某种境界。[5] 他的境界说就是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
大全与另一个重要概念道体有相似之处,但道体是从流行说,表现为运动和变化,大全则是从存在说,它是永远存在的,它就是永恒。直觉不只是纯粹理性的问题,它还是实践理性的问题,不仅具有方法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存在上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境界问题只是一个纯粹理性或纯粹思辩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个精神生活的问题。另方面,个人要服从社会。[6] 冯友兰:《新原人》,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第15、18页。境界问题确实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问题,也是中国传统哲学的精神所在,但是古代哲学家谁也没有提出境界这个问题 (佛教哲学中有境界之说,但意义稍有不同),更没有解释境界是什么。
但直觉认识和意义认识则不然。对于同样一件事,在天地境界中的人做起来,由于觉解深、眼界大,便另是一种意义,另是一种气象。
另方面,他又不能离开现实的自我,只能在自我中实现超越。[8] 这里,他所强调的是宇宙人生对于人的意义,而不是它的客观性质,这种意义是靠觉解才能获得,无觉解则没有。
如果说,新陆王派在解决外王即科学与民主的问题上,遇到了根本性的困难,那么,按照冯友兰的哲学体系,在这个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也许会小一些。进入 蒙培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冯友兰 境界说 。
此后,冯先生长期从事中国哲学史的教学、研究和写作,但是境界说在他的思想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并且不断有所发展。按照冯先生的解释,人对事物(包括人生)有一种了解,事物对他便有一种意义,了解有深浅,意义便有大小,了解越深,意义越大。他虽然自称是接着程朱理学讲,但他决不是简单地继承理学,而是试图在儒学与近代社会之间找到一个接合点。这里所说的宇宙,是一个纯粹哲学的概念,虽然有时间空间的意义,但它是一个最高的抽象,宇宙就是永恒的存在。
……大全‘自大无外,在同天境界中的人,自同于大全,所以对于他,亦无所谓外界。一种是生物学的,即生之谓性。
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不讲超越。冯友兰先生是当代新儒家中最有影响的一位哲学家。
[15] 既然没有内外之分,既然没有外界,这样的认识是一个什么样的认识呢?只能说是一种存在认知。这在本质上是源自儒家学说的,当然也吸收了道家和禅宗的思想。
这种乐也是一种最高的审美体验。直觉认识是对事物(包括人之所以为人之性的自觉)的理解,不能进行对象化的分析。[12]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252页。这四种境界依次而进,是一种自我超越的过程,同时,每一更高境界都包含前一境界于自身。
既然天地境界就是自同于大全,这就不仅是一种觉解和认识,而且达到了一种存在。他所说的天地境界,则是现代社会的人所应达到的最高境界,即觉解深、眼界大,能自觉地了解自己的历史使命。
他所说的天地境界,并不是以大全为彼岸,心为此岸而超越之。无论是熊十力的本心即本体,还是牟宗三的心体即性体,都提倡主体即心的自主自律的创造作用,把心说成是创造之源,从而主张内在的超越。
其实,这二者是互相联系的,并不是毫无关系的。冯友兰先生从他的新儒家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一个解释。
因此,西方法治理论中把法治的核心功能定位于权力制约的主张就难以为我国社会所认同。 [阅读]
首先,将司法权归为中央事权,那么中央是谁?如果从法理角度看,这个中央不能是党中央,也不能是全国人大、政协或国务院等,在现实中必然指向两高。 [阅读]
另外,尽管西方社会也存在着法典编纂这样的理性建构主义做法,但其法律体系的建立往往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自然演进过程,且这种自然演化不同于中国的渐进主义。 [阅读]
有关这些,将另作文而述之。 [阅读]
此当然重要,但没有必要的对司法过程的步骤引导、协调、校正,缺乏伸缩有度的说理游戏规则,司法完全可能浪费法院的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司法过程另可能出现令人失望的无序或混乱。 [阅读]
(5)查看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条文的要件是否对应。 [阅读]
二、渐进式的审慎立法政策 一般来说,通过立法来推进社会变革的思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整体主义的社会系统工程论思路,如各种关于法治系统工程的主张。 [阅读]
社科法学采取怀疑主义的科学态度,对一切可能存在问题的法律条文保持警惕。 [阅读]